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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语出惊人:足协主席是黑户

www.creaders.net | 2001-12-29 11:23:53  体育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12月26日,浙江省体育总局公开了一封发自收了“黑钱”的裁判的悔过信。近日,就“按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足球裁判收“黑钱”如何治罪?李书福及宋卫平等行贿裁判是否要坐牢?及吉利状告中国足协名誉侵权的起诉,法院是否不应该受理等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佛山的李劲松律师。


  裁判收“黑钱”不是受贿


  李劲松律师首先提出了一个记者闻所未闻的新视点,他认为,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确只有两类人可以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类是《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而足球裁判从事的裁判活动只是业余工作,他们甚至和中国足协都没有直接的律属关系,显然不属于上述两种犯罪主体的范畴。所以,裁判收“黑钱”的行为不是受贿犯罪行为,无法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李劲松律师指出,由于收“黑钱”的裁判收的是“黑钱”,他可以肯定收“黑钱”的裁判不会依法就自己这笔巨额收入向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他也肯定地认为,收“黑钱”的裁判偷税数额占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因此,如果按一场比赛裁判要收“黑钱”6万元(浙江绿城俱乐部老总宋卫平所说)来计算的话,那么收了“黑钱”的裁判至少应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那些收受“黑钱”以百万元来计的裁判来说,可能将面对终身监禁甚至更高的处罚。


  宋卫平等会不会坐牢?


  李劲松律师认为,如果宋卫平、李书福等仅行贿了足球裁判,而没有行贿足协的官员的话,由于足球裁判收“黑钱”的行为不是受贿犯罪行为,因此俱乐部送“黑钱”的行为也肯定不是行贿犯罪行为,就不可能以行贿罪追究宋卫平及李书福的刑事责任。


  足协“家规”没有法律依据


  李劲松律师认为,中国足协与俱乐部是平等主体。他指出,其实,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十七条已明确写清“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一律平等”。


  李劲松律师说,天河区法院受理吉利俱乐部起诉中国足球名誉侵权案是合法的,但若多收受理费则违法。吉利俱乐部日前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状告中国足协,起诉本身是成立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普通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立案时只需进行程序性的审查,即该案是否确实属于名誉权纠纷,法院立案时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有在开庭时才需进行实体审查。而且,相信吉利俱乐部也不会在起诉状中主动告知法院说“虽然中国足协没有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但它有该行业协会有关章程规定的行业管理权,自己进入该行业时,已认可中国足协具有该种行业的管理职能”,自己曾与中国足球协会议定“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李律师介绍说,虽然国际足联的章程上也有国际足联内部的纠纷只能在国际足联内部解决的条款,但我们知道的博斯曼法案就是欧足联被告上法院后输了官司,中国足协“足协章程规定了行业纠纷只能在内部申诉而不能诉诸司法机关”的家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能吓吓不懂法的人。


  足协“专职主席”都是“黑户”


  李劲松律师说,很奇怪,足协官员们如今还敢将中国足协的章程捧出来视作自己的护身符,这简单是自欺欺人。相信这些官员及各俱乐部和地方足协恐怕还没发觉: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恰恰是能置“这些自以为可独断专行的足协官员们于被剥光之地”的法律武器。


  李律师指出,按中国足协章程有关条款来判断,中国足协的专职主席们,目前全都是“黑户”主席,因为他们并没通过“合法授权”,其权力来源于违章“黑箱”操作。因为,自1993年11月开始试行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18条、第21条、第22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中已明确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足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国足球协会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中国足球协会的每一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但仅有一票表决权: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别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中国足球协会主席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专职副主席、副主席由主席提名,代表大会通过”。很显然,足协主席副主席按章程必须是来自会员代表、且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才合法有效。但是,众所周知,中国足协成立8年来至今还没有举行过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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