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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介入
1924年,埃德里队球员布朗宁在乙级联赛中因为向球员行贿30英镑,被判60天苦役,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位因为打假球受到法律惩处的球员。1932年,苏格兰的蒙特鲁斯队队长哈米尔顿在与爱丁堡队比赛中,向对方球员蒙尼行贿40英镑,被判60天监禁。1963年,英国《星期日人报》首先揭露出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假球案,警方立即参与调查,最后10人被查明有罪,被判处4个月到4年不等的监禁。1994年,《太阳报》首先爆出利物浦队门将格罗贝拉等4人与马来西亚非法赌博集团勾结打假球后,警方立即行动,拘捕了4名嫌疑人并进行了调查。
英国安格利亚理工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是全英惟一研究体育法的机构,担任该中心主任的西·加德纳高级研究员对新华社记者说,不论是裁判还是球员收受贿赂都是“操纵比赛结果”的行为,尽管这一行为具体属于哪种犯罪行为,英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参与这一行为的人很可能犯下了包括‘欺诈罪’在内的多种刑事罪。如果证据确凿被法院定罪,他们会面临被监禁的处罚。”
事实上,上面提到的参与打“假球”的球员都是以“阴谋欺诈”的罪名被起诉的。格罗贝拉等4名球员尽管最后因缺乏证据被判无罪,但当初被公诉人起诉也是因为这个罪名。
加德纳说,“操纵比赛结果”的行为发生后,警方一旦得知将会立即介入调查,然后由“政府的公诉人决定是否对嫌疑人向法院提出起诉”。他还说,涉案金额多少与司法介入没有关系,法律上也没有关于只有涉及多少金额司法才能介入的规定。
英格兰足球总会新闻官安·库柏说:“如果是足总首先得到线索,可以提请警方进行调查,但警方如果先得到这类的犯罪线索,就可以不通过足总直接进行调查。”
规则的完善
上世纪60年代的一起假球案成为英格兰足球历史上最大的丑闻,但这只是揭开了冰山的一角。据报道,有100多人卷入了这起案件。主要的原因是,60年代初英国议会通过博彩法案,使得现金博彩合法化,很多博彩公司借此机会与球员勾结,操纵比赛结果。
这次大案之后,英格兰足总决定,禁止球员、官员和教练参赌有关的比赛(指亲自参加或管理的比赛),也禁止他们在比赛前给博彩公司或是参赌的人提供预测。但这项决定并没有使假球绝迹,很多球员仍然在暗中与赌博公司勾结。上世纪90年代之后,东南亚尤其是马来西亚的非法赌博集团介入英国足坛,引发了多起假球案,其中以1993年的格罗贝拉案最为有名。经过4年调查两次审判,英国政府花费了1000万英镑,最后因缺乏足够的证据宣布4名球员无罪。
格罗贝拉案使足总认识到了规则中的漏洞,于是派出以前伦敦警察总局副局长、时任足总顾问的约·史密斯爵士为首的小组对足总的规则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史密斯的调查报告,1998年,足总成立了一个专门监督足总规则执行情况的机构,该机构对腐败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王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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