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篮体育公司:姚明不会胜诉
姚明状告可口可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案件最近引起了法律界的大讨论,一些专家对国家体育总局的前身国家体委在1996年颁发的505号文件提出质疑。中国篮协所属中篮体育开发公司中心总经理翟继荣14日代表该公司发表书面声明,认为“505号文件代表国家利益,代表全体运动员和全国人民的利益,姚明代理人状告可口可乐一案不会胜诉”。
翟继荣说:“中国的体育产业是在发展初期,一开始就要求所有体育产业市场全部立法是不现实的,如果在法律上没有健全的,就应该先按国家的政策和文件来执行。如果没有法律界定,又不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文件执行,那就会成为无政府主义。”
翟继荣在声明中说:“我在中国篮协负责体育产业开发工作几年来,在使用每一个运动员肖像权上,都是按照国家法规所界限,即便是为了国家篮球产业市场推广和发展,中国篮协领导也不许随便使用任何运动员的个人肖像,而且各项目中心也没有侵犯运动员个人肖像权的事情发生。”
“但是作为集体形象权,这是国家体育总局特有的权利暨国家体育无形资产,归国家体育总局所有。姚明的代理人状告可口可乐一案,焦点是中国篮协授权中体经纪公司推广包装中国男篮的集体形象权,而中体经纪公司授权可口可乐使用了中国男篮集体形象权。”
翟继荣认为,这个案件很简单,是一个人和三个人的问题。可口可乐产品上用的是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三名现役国家队队员的形象,这是集体形象权,不是个人肖像权。
翟继荣在声明中还举例说:“CBA联赛电视转播权归中国篮协所有,中国篮协要把电视转播权卖给全国电视台,联赛中有姚明,那不也要涉及到个人肖像权而被起诉?美国NBA在出售姚明赛事转播权上获得了巨额利益,姚明代理人是否也要起诉美国NBA侵犯了个人肖像权?”
基于上述事实,翟继荣认为:“姚明代理人起诉可口可乐一案立案不清楚,另外,即使要立法和作法律界定,法规也不会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我想这场官司要打,姚明代理人不可能获胜。”(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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