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刘翔肖像权案败诉
5月25日北京消息,5日前刘翔律师宣布撤诉《精品购物指南》等侵犯肖像权案后,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向《精品购物指南》送发了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肖像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并驳回刘翔各项诉讼请求。
去年11月24日,刘翔律师因为《精品购物指南》在未经刘翔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
封面采用自己跨栏镜头的图片,并为中友百货第6期购物节做封面广告,之后《精品购物指南》网站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25万。
经过长达半年的诉讼之后,刘翔律师于本月20日提出撤诉,刘翔律师表示澄清《精品购物指南》是在未经刘翔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刘翔照片和澄清刘翔没有私自为《精品购物指南》以及中友百货做广告两个目的已经达到,而且为争取保护运动员和公民肖像权益出了一份力,所以纠缠诉讼结果没有必要,125万的索赔也不是主要目的,于是向法院提出撤诉。
收到法院的判决之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发表了声明表示同意法院的裁定和判决,表示对刘翔等为国家争得荣誉的健儿的尊重,而使用刘翔照片的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同时《精品购物指南》强调在保护明星肖像权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媒体正当的新闻报道行为,从而消除两者可能产生的误解。
以下是《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声明全文:
本报一贯认为对于刘翔这样一位对国家体育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全体公众应对予以最诚挚的尊敬,并对他们包括肖像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是我们的责任与义务。本报会一如继往地坚持这一原则并呼吁全社会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与刘翔这样一位对国家体育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发生这样的诉争我们感到相当遗憾。
我们坚定地认为,精品购物指南报在“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专刊”中使用刘翔照片的行为,是本报多年来一以贯之的编辑方针,是正常的、正面的新闻报道行为,不是民事侵权行为。我们希望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能消除报社方面与刘翔本人之间的一些不必要的误解;也希望通过此案的审理,能让公众对媒体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有一个更全面、客观的了解,以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这样不必要的诉争。
对于包括体育明星在内的公众人物如何合理、适度地维护个人的民事权利,对于包括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内的诸多新闻媒体如何合理、合法地使用包括体育明星在内的公众人物的肖像,媒体正当的新闻报道行为又如何受现行法律的保护,的确是值得社会公众深思的话题。
诉讼是有成本的,无论是对于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不仅会有经济成本的支出,也会对各自的社会声誉造成各种各样的影响。
面对今天的判决结果,我们并不感觉轻松,这是一起本可避免的诉争。
我们会一如既往地关注刘翔在今后各类比赛中的表现,予以客观、公正、全面的报道,并预祝刘翔能在今后一系列的比赛中取得更辉煌的成绩,为国家赢得更多的荣誉。
如果社会公众能从这一事件中获得一定的启示,即是这一事件本身的意义与价值所在。
感谢各兄弟媒体单位对此事的关注及客观、公正的报道。
刘翔本人心思并没有在这个官司之上,他目前正在莘庄田径场积极训练,全力备战下个月在美国举行参加的两站大奖赛,这也是刘翔首次赴美参加比赛。其中6月5日的俄勒冈精英赛上刘翔将和阿兰-约翰逊进行2005年的第一次精彩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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